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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5.6.24 發布臺灣土地登記規則施行規則

在日本治臺以前,臺灣的土地交易往往是以地契進行交易,例如借錢的時候,就將地契交給對方作為抵押,成文的地契固然是一種保障,但也容易發生問題,像是地契被盜走、遭遇火災、保存不善等等,甚至有人會利用這種機會圖謀不軌,企圖拿偽造的地契牟利。

日治初期土地交易方式延續了清國時期的「舊慣」,但之後著手多次制定新的法令改變原有的模式,例如〈契稅規則〉、〈不動產登記規則〉、〈公證規則〉,而 1905年5月公布的〈臺灣土地登記規則〉 及同年 6月24日公布的施行細則可以說是其中的集大成,從此以後,凡是土地遇到典當、移轉之類的狀況,都必須先向法院進行登記否則無效。

透過這套制度,日本試著將傳統以契約文書為核心的交易形式,轉變為以法院為中心的登記制度,為臺灣史上的重大變革之一。

參考資料:
李文良〈土地行政與契約文書—臺灣總督府檔案抄存契約文書解題〉。

圖:1905年6月公布之「臺灣土地登記規則施行規則」部分內容,出自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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