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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總統可以取代法院進行判決

1951蔣介石裁示槍決

團友 徐三德 分享「當總統可以取代法院進行判決」圖文:
近來台灣政壇爆發特偵組監聽國會議長,並由總統出面直接認定國會議長涉關說,引發了關說是否成立、監聽是否合法、特偵組可否將情資報告總統….等質疑。其中總統可否不經司法判決直接認定關說成立也成了眾所爭議的焦點。
筆者發現許多朋友們似乎還不能想像若總統權力可以大到直接裁示犯罪成立的情境是什麼,就拿一個台灣歷史上曾經發生過的案例來看看吧。
圖為1951年,徐會之案的文件,出自國家檔案局。徐會之為湖北人,曾任川鄂湘邊區緩靖公署中將副主任,觸犯「預備顛覆政府罪」自首。原本因自首減刑條例處徒刑五年,當時總統蔣介石批示自首不算,應以匪諜論處。後來改判15年,結果公文再次到了蔣介石手上,竟被直接批示「應即槍決可也」。於是自首的徐會之就在1951年11月18日遭到槍決身亡,而這只是那個年代類似案例的冰山一角。
當然台灣的時空情境已經改變很多,此案與現今面臨的狀況也有所不同,但一些法律規範或民主機制該有的界線到底該如何看待,值得我們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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