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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4.28 中日臺北和約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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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4月28日 《中日臺北和約》簽訂,正式結束了雙方的戰爭狀態,宣告日本放棄臺澎權利的《舊金山和約》,也在這一天生效。條約中原屬日本籍的臺灣人載明「應被視為」(shall be deemed to)中華民國籍,這也意味著中華民國在臺灣進行的228屠殺、清鄉等事件,涉及戰勝國屠殺戰敗國人民及其他族繁不及備載違反國際公約的罪行。

而《舊金山和約》的生效及《中日臺北和約》的簽訂,僅聲明了日本放棄臺澎權利,並未定義臺澎的歸屬問題,日本也一再強調其無立場裁決臺澎歸屬,應由同盟國決定如何處理。這也使得部分人士主張臺灣地位處於懸而未決的狀態。

除此之外,也有人主張1949蔣介石政權逃亡來臺時即等同在臺灣建立了新國家,亦有將此時間點依不同事件認為1950(逃亡臺灣後蔣介石出任總統)、1971(被踢出聯合國)、1979(與美斷交)、1996(臺灣人首次民選總統)…等為實質成立新國家的時間點。而這些論述也同時讓了解中華民國這個外來政權將臺灣人語言、文化、歷史記憶抹去置換種種惡行的人,情感上難以接受為何必須吞下這些不堪的外來統治遺毒。

而中國國民黨為了合理化自己據臺的正當性,則以條約中明言廢除1941年以前中日間所有條約,故以此延伸為「馬關條約失效,臺灣重歸中國」。但就正常國際法的見解,已執行完畢的事項無法因此回到未執行前的狀態,馬關條約失效的主張並無法成立。如果這種說法成立,那麼條約第一條「中國認明朝鮮國確為完全無缺之獨立自主 故凡有虧損獨立自主體制 即如該國向中國所修貢獻典禮等嗣後全行廢絕」,難道可以主張條約失效而要求兩韓恢復跟中華民國納貢?

不管每個人認為臺灣的處境為何?未來該怎麼走?終究都必須在民主制度下去爭取多數人的認同與支持。而今在臺本質為外來政權的中華民國,卻在扭曲的命運下成為臺灣人維繫民主機制抵抗中國併吞的基礎,若民主機制崩毀,臺灣被中國併吞,一切都將成為空談。任何如「不承認ROC所以不要去投票」「不想跟美國交保護費」「打不贏乾脆求和」要求放棄民主和國防的話術,背後恐怕都是降低中國取得臺灣代價的陰謀,千萬不要被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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